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等有关法规、规章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信部保[2009]10号文件的要求,为了强化我省电信网络(含互联网)的信息安全管理,促进净化网络环境和社会文化环境,现将进一步加强我省电信市场准入和年检信息安全专项审查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电信市场准入和年检信息安全专项审查的含义和范围
(一)本通告所指的信息安全,是指防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电信网络(含互联网)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各类违法有害信息。
(二)从2009年3月1日起,凡在我省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和参加年检的省内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增值电信运营企业(以下统一简称电信业务经营者),其经营的业务范围有以下之一,必须接受信息安全专项审查:
1、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ICP);
2、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ISP);
3、提供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IDC);
4、提供移动短信息服务(SP);
5、提供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
6、基础电信企业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接入服务。
二、信息安全专项审查内容
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和建立信息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的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申请许可或参加年检时必须提交以下材料接受审查:
(一)信息安全承诺书
信息安全承诺书中应对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觉服从信息安全管理部门监管等事项作出明确的承诺。
(二)信息安全联络员制度和相应的信息安全管理组织机构组成情况及人员联系方式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和规模较大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必须配备3名以上并具有相应资质的专职信息安全管理人员;30人以下规模较小的电信业务经营者,至少应有专职和兼职的信息安全管理人员各1名。电信业务经营必须在提交材料中的《信息安全承诺书》中承诺:信息安全联络员或联系方式变动时,要在两个工作日内书面向省通信管理局信息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电信业务经营者必须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切实可行的内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如下:
1、 信息安全管理责任制;
2、 有害信息发现处置机制;
3、 有害信息投诉受理处置机制;
4、 重大信息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报告制度;
5、 信息安全管理政策和业务培训制度;
(四)保障信息安全的技术手段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采取有效的技术手段,落实在有害信息发现和过滤、用户日志留存等方面的管理要求;报送审查材料时,必须提交技术手段的功能说明和实现方案;尚未采取技术手段的,必须在提交材料时提供建设方案和实施计划,并承诺完成时间(原则上从提交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提交信息安全专项审查材料时,要求统一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名。
三、实施信息安全专项检查的其他有关事项
对我省电信市场准入和年检实施信息安全专项审查,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我省通信行业和互联网行业健康发展、净化网络环境和社会文化环境的重要举措,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高度重视,认真做好相关工作。为抓好落实,现将其他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电信业务经营者在办理经营许可申请和参加年检时,务必按本通告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主动接受审查,否则省通信管理局将不予受理许可申请和不予通过年检。
(二)省通信管理局将按照“事前把关、事中监督、事后处罚”的信息安全监管原则,加大对电信业务经营者落实本通告情况的检查力度;对落实不力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据有关法规、规定严肃查处并公布检查情况和查处结果。
(三)鉴于我省2008年度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年检工作已经开始,请已经提交年检材料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于3月30日前按本通告要求补充提交信息安全专项审查所需的相关材料;尚未提交年检材料的,请在提交原定年检材料的同时,按本通告要求提交信息安全专项审查相关材料。
贵州省通信管理局
2008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