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通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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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省一些单位和个人在未取得经营许可或履行备案手续的情况下,擅自通过开办网站、提供网页制作、出租服务器空间等方式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不仅扰乱了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也给互联网网络与信息安全带来隐患。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我省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原信息产业部第3号令)、《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第33号令),现将进一步加强我省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我省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贵州省通信管理局颁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其相关信息应录入“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管理系统”)。跨地区经营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公司,如在我省开展业务,则必须到贵州省通信管理局办理经营许可证手续。 

  二、在我省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通过“备案管理系统”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贵州省通信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编号,并在每年规定时间登陆“备案管理系统”,履行年度审核手续。

三、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四、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等以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应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贵州省通信管理局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五、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经营许可或者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不得超出经营许可或者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服务项目、网站网址等许可或备案信息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审核、发证或者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六、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在主页底部的中央位置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其网站开通时,在备案编号下方应按要求链接“备案管理系统”网址,供公众查询核对;备案电子验证标识也应当放置在其网站的指定目录下。

   七、在我省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贵州省通信管理局颁发的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或者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的经营许可证。

  八、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提供接入服务;对符合条件提供接入服务的,应记录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的备案信息,并对备案信息进行动态核实,保证备案信息的真实、准确。受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委托,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可以为其代为履行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注销等手续,但不得在已知或应知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备案信息不真实的情况下,为其代为履行上述手续。

九、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十、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或者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网站或接入的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本通告第九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贵州省通信管理局或其他互联网内容主管部门报告。

  十一、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贵州省通信管理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或者超出许可的项目提供服务的。

(二)未履行备案手续,擅自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许可的项目提供服务的。

(三)未在其备案编号下方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的,或未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指定目录下的。

(四)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为未经许可和备案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和个人提供接入服务的。 

(五)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本通告第九条禁止的内容信息的。

十二、举报违规行为,可登陆www.gzca.gov.cn,或电话拨打12300、5611000。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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